离婚后前妻不让看孩子,是不是可以起诉侵犯探视权?可以同时要求得到孩子抚养权吗?

是不是可以在一起立案?还是要分两个案子 求高人指点

离婚后前妻不让看孩子可以依法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对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但对方拒不执行探视权的行为,不能作为变更抚养权的理由,当事人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有其他符合法律规定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的,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扩展资料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

参考资料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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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4-05
我的一个朋友,他的前妻在河南鹤壁,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他们离婚后,取得抚养权的前妻一直不让我的朋友看望孩子,当时国家没有出台保护离婚后失去抚养权一方探视权的法律,我的朋友对此无可奈何。十来年前,这个法律出台了,他的孩子已超过十岁,看望孩子按规定需尊求孩子的意见,由于女方长期对孩子进行抹黑其父的教育,故而孩子不愿与我的朋友见面,我的朋友面对如此局面,只能暗自垂泪,饮泣吞声。如今这个孩子以二十多岁,上了军校,虽然我朋友竭尽全力去化解儿子与他的矛盾,但收效甚微。今后孩子能否与他和解,不得而知。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2
孩子跟母亲共同生活的,你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对方不让看孩子的,你可以起诉要求探视权。
对方又不适合抚养孩子条件的额,你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
对方私自改孩子名字的行为无效,虽然你没有和孩子共同生活,但是你仍然也还是孩子的监护人,要改孩子的姓名应该征求你的意见。追问

对方私自改孩子名字的行为是不是侵犯我的监护权?

追答

可以这么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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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2-03-13
1\可以一并起诉,关于探视权,一般是协商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
2\关于抚养权,这个复杂点,你要收集你抚养小孩更有利的证据,比如收入,比如你的家庭环境,你的学历,工作,你在单位,邻里中的一般评论.当然,有对方对小孩不利的证据是最好的.
3\关于姓名的问题,婚姻法规定的是小孩可以随父母的任何一方姓,姓名法规定的是监护人可以改被监护人的姓名.并不侵犯你的监护权,监护其实更多的是义务不是权力.
4\实践中,一般是先争取监护权,然后嘛,改姓名就是你的事情了,追问

应该是孩子的父母都是监护人,改名不应该双方协商同意才能有改吗

第4个回答  2012-03-13
先协商解决,协商不了,分两个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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