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无故辞退、寻求补偿的问题,好有法律依据

1、我2011年3月和公司签订合同,但签了合同后却不给我合同文本,请问该合同是否生效。
2、我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没有缴纳各种社保,只给发基本工资。请问应该向公司要求那些补偿。最好有法律依据。
3、我在公司期间一直是兢兢业业,不敢说是(设计工作)干活最多的,但是绝对不少,而起没有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可以说我对的起公司。请问,无故被辞退,要求什么补偿,最好有法律依据。
从没见过这么龌龊的公司。谢谢大家,工科毕业的是法盲,再谢谢大家啦。

  1、如果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
  2、如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符合《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则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3、如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符合《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则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4、如果有关赔偿事宜无法与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在被辞退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
  5、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劳动合同法》 (2012修正)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劳动合同法》 (2012修正)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6)《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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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1-08
1、生效;想要劳动合同的话,可以去劳动监察投诉;

2、要求补缴社保。《社会保险法》

3、赔偿金。《劳动合同法》87条!

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你)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免费的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详细咨询可以联系我: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还可以要求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40、46、47、87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我百度空间与QQ日志有劳动法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1-06
1、《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即使公司没有给你一份,劳动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单位因此给你造成损失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单位不给你合同,你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单位改正。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费是违法行为,你随时可以辞职,并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第47条规定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办法,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即使单位只发放基本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到当地劳动局工资科查询)。
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你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单位依法为你办理参加社保手续,并依法补缴各项社保费。
3、公司无故辞退你,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依据第87条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双倍赔偿金。
注意: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不得同时请求,单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吃一堑长一智,从中吸取教训,学习一下《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应的法规,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祝你好运!
第3个回答  2012-01-06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具体的数额,应当以工作年限和月工资确定。
第4个回答  2012-01-09
1、合同双方签完字即生效。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虽然规定用人单位有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实践中一般是不支持社保支付请求的,不过你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都要提出社保的要求。
3、你上了半年多班,如果你自己没有过错和公司不是因为经济性裁员辞退你 ,你可以获得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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