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余与收益

如题所述

一、节余与收益及其构成

(一)节余与收益的概念及其区别

节余与收益是地勘单位在一定时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成果,是经济效益在财务上的最终体现。节余、收益虽然都是地勘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经营成果,但两者也有一定区别:一是形成渠道不同,节余是地勘单位承担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实现的预算经费结余额,是国家预算拨款形成的,而收益是地勘单位从事市场经营活动取得各项收入抵补各项成本费用后的盈余,是经营过程中取得收入形成的;二是计算基础不同,节余是以国家核定的地勘工作经费预算作为应结算的价款计算的,也就是说是按照社会必要劳动耗费核定的预算拨款,因此,节余是在降低社会必要劳动耗费的前提下实现的,收益则是以市场销售收入作为计算基础的,市场价格由生产成本、流通费用、利润和税金四个要素构成,因此,收益不仅含有降低社会必要劳动耗费因素,也包括用于积累的合法利润因素;三是税收政策不同,节余是国家财政预算支出的一部分,不属于纳税范围,收益则是市场经营活动所得,必须照章纳税。节余与收益的上述不同点具体反映了管理和核算要求上的差异性。因此,在会计核算上应把预算性的节余与经营性的收益分别进行反映。

按规定,因地质情况变化或任务变更而少做的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地勘工作拨款结余,应退回上级主管机构,或纳入下年度预算拨款。

(二)节余与收益的构成

1.节余

节余应包括已完地质项目实现的节余以及未完地质项目预提的节余两部分。

2.收益

收益包括经营收益、投资净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支净额。

二、节余与收益的确认和计量

地勘单位一定时期节余与收益的确认和计量,包括收入和支出的确认和计量,应坚持两个原则:

一是收入与支出(成本)匹配原则,即当期实现的各项收入与其应由本期收入补偿的各项支出,必须向匹配;

二是资本保全原则,即节余与收益的计量,应以不侵蚀资本为前提,只有在原有资本已经维持或成本已经得到补偿之后,才能确认为节余与收益的实现。

三、节余与收益的核算

(一)节余

地勘单位应设置“节余”科目,用以核算和反映地勘单位承担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实现的节余。

地勘单位的地勘工作拨款和地勘工作支出实行年度预决算办法,并按已完地质项目和其他经费支出核销,未完地质项目可以按年度预提节余额。因此地勘单位的节余总额也应该按年度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本年度实现的节余总额=本年度应结算的地勘工作拨款总额−本年度地勘工作实际成本

为便于检查各地质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地勘单位还应计算每个地质项目的节余额。已完地质项目应在项目完成验收后计算和结转本年度实现的节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地质勘查单位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

未完地质项目应在年度终了时计算和结转本年度预提的节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地质勘查单位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

期末计算已完地质项目本年度实现的节余额或年末按规定计算未完地质项目本年度预提节余额时,借记“已完地质项目支出”、“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贷记“节余”科目。如发生超支,作相反分录。年度终了,结转本年度实现的节余总额时,借记“节余”科目,贷记“节余与收益分配——未分配节余与收益”科目。如发生超支,作相反分录。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自1999年地勘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以后,随着财政和财务隶属关系的改变,原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地勘工作拨款(作为基数)都已下划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财政,实行包干使用。主要用于地勘单位经常性经费用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地质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地质大调查专项资金、各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并且是通过招投标形式取得的。由于财政资金来源、用途以及预算管理体制和方式的改变,地质项目经费实行零结余(节余),因此,“节余”在地勘单位会计核算中已基本不存在。本实务只是为了保持其制度的完整性及原始面貌故在本章节和会计报表的相关章节中进行简单的介绍和讲解。

(二)收益

1.收益及构成

收益是指地勘单位从事市场经营活动实现的经营收入抵减成本、费用等各项支出后的余额,是反映地勘单位在一定时期内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经营成果。

地勘单位收益包括经营收益、投资收益(减投资损失)、补贴收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

经营收益是指地勘单位从事社会地勘工作、地质成果转让、多种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取得收益;

投资收益是指地勘单位对外投资(含对所属多种经营企业的投资)取得收益减去投资损失后的净额;

补贴收入是指地勘单位取得的按规定计入收益总额的各项政策性补贴收入、减免增值税退还款等;

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地勘单位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净额。

2.收益总额的计算方法

地勘单位的收益总额应按月计算,以便及时反映月度和本年截至本期止的对外经营成果。

收益总额的计算方法一般有两种方法:

一是“表结法”,即每月结账时,损益类各科目的余额不需要结转到收益科目,只有到年终进行年度决算时,才将损益类各科目的全年累计余额转入“收益”科目,在“收益”科目中集中反映本年的收益及构成情况。因此,每月结账时,只要结出损益类各科目的本年累计余额,就可以根据这些余额逐项填入“节余与收益分配表”,通过该表计算出本月和本年累计收益。

二是“账结法”,及每月终了,将损益类各科目余额转入“收益”科目,通过“收益”科目计算本月和本年累计收益(亏损)总额。现行制度规定,月末将损益类各科目余额转入“收益”科目,显然是“账结法”。

实际工作中,以上两种方法都可以选用。

3.收益的核算

地勘单位应设置“收益”科目,用以核算和反映本年度实现的收益总额。该科目还应分别设置“社会地勘工作收益”、“地质成果转让收益”、“多种经营收益”、“其他业务收益”、“营业外收入”、“经营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明细科目。

(1)期末(月末或年度终了)结转本期实现的各项收入、投资净收益以及年度损益调整增加收益 时,借记“经营收入”(按收入明细科目结转)、“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贷记“收益”科目。

(2)期末结转本期发生的经营成本、投资净损失、税金、期间费用、营业外支出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减少时,借记“收益”科目,贷记“经营成本”(按明细科目结转)、“投资收益”、“经营税金及附加”、“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应由经营收入负担的部分)、“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

(3)年度终了,结转本年度实现的收益总额,借记“收益”科目,贷记“节余与收益分配”科目。如发生亏损,则作相反分录。

四、节余与收益分配

(一)节余与收益分配概述

地勘单位通过生产与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节余与收益,是地勘单位经营业绩的综合体现。对其合理支配和使用直接影响到国家与地勘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现行地勘单位财务制度对节余与收益的分配作了相关规定,即在弥补以前年度超支或亏损(在规定弥补年限内)、向上级交纳应交的节余与收益后,将地勘单位留成部分,按4∶3∶3比例转作地勘发展基金、公益金和奖励基金。其分配顺序为:弥补以前年度超支或亏损、应交上级节余与收益、提取地勘发展基金、提取公益金、提取奖金。

从上面分配顺序及分配结果来看,地勘单位的节余与收益主要留给地勘单位用于积累和发展,包括用于发展地勘生产的积累资金和用于集体福利事业的积累资金,这些积累资金,从其属性来看,仍然是国家基金的组成部分,都是国家作为所有者对地勘单位净资产所拥有的权益的增加,但其支配权交给了地勘单位;同时,拿出一部分作为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地勘单位职工。这对促进地勘单位的发展,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是十分有利的。但是,从资本保全及权属关系来看,这种分配政策有悖于资本保全原则,侵害了所有者的权益。因此,这一财务政策有待于完善和改革。

(二)节余与收益分配的会计处理

地勘单位应设置“节余与收益分配”科目,用以核算和反映地勘单位节余与收益的分配及结存情况;该科目应同时设置“地勘发展基金补亏”、“应交上级款”、“提取地勘发展基金”、“提取公益金”、“提取奖励基金”、“未分配节余与收益”等明细科目,用来核算本年度节余与收益总额的分配去向及数额。

(1)结转本年度的节余与收益,借记“节余”、“收益”科目,贷记“节余与收益分配——未分配节余与收益”科目。如果是亏损或超支,作相反会计分录。

(2)计算应上交的节余与收益,借记“节余与收益分配——应交上级”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

(3)结转地勘单位留成部分的节余与收益,借记“节余与收益分配——提取地勘发展基金”、“节余与收益分配——提取公益金”、“节余与收益分配——提取奖励基金”科目,贷记“地勘发展基金”、“公益金”、“应付工资”科目。

(4)报经批准,以地勘发展基金弥补亏损或超支,借记“地勘发展基金”科目,贷记“节余与收益分配——地勘发展基金补亏”科目。

(5)分配后应将其他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节余与收益”明细科目。结转后,各明细科目均无余额。

(6)如果本年度为超支或亏损,或者本年度实现的节余与收益总额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的超支或亏损,则在“未分配节余与收益”明细科目下反映为借方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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