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转移个人部分与单位缴的部分是怎么转的?

如题所述

1、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社保转移需要走三个流程,参保人只要申请即可,剩下的工作将由两地社保部门进行对接转移。

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扩展资料

1、关于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2、关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管理。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3、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4、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

《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5、关于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级政府主导下的规模以上企业成建制转移,可根据两省协商,妥善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人社部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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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5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追问

我是在本地范围转,之前在企业工作满一年了

追答

个人部分金额不受任何影响,至于说单位部分,因为养老保险属于省级统筹,本省内是一个道理,所以不存在金额的问题。

PS:单位部分是否转移、转移多少和我们参保者个人没有任何关系,你只需要知道不管哪种转移,你在新单位参保后前后缴费时长、个人账户余额累计计算就是了

追问

那之前单位缴的钱去哪了?我一点都分享不到吗

追答

简单来说是这样的
只是在2006.01之前,单位缴费部分会有一小部分进入我们的个人账户
此后,单位缴费部分全部进入统筹基金,和我们个人账户不再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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