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如题所述

1、贵阳住房公积金全额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女年满45岁、男年满50岁的;

(5)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符合部分提取使用条件的;

(6)本市户籍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1年或者转入集中封存户满1年以上(含1年)并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

(7)非本市户籍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8)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

(9)调离本市的;

(10)其他特殊情况。

2、部分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壹佰元的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3)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4)承租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

(5)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

(6)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患有特殊病种的;

(7)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8)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9)其他特殊情况。

扩展资料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首付比例、贷款最长年限、最高贷款额度按照国家规定和市公积金管委会的决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四)信用记录良好;

(五)有符合法律规定及担保条件的购房合同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六)购房首付款不得低于按照规定计算的应付款额;

(七)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如实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经所在单位核实的贷款申请表及贷款所需的相关资料。

市公积金中心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应当退回申请资料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机制,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贷后管理等制度,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参考资料来源: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提取原因证明资料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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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09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三)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女性满45岁、男性满50岁的;

(八)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1年或者转入集中封存户满1年以上(含1年),又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

(九)非本市户籍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一)承租自住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十二)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有特殊疾病的;

(十三)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四)经市公积金中心同意提取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三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经所在单位核实的提取申请表,以及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有关资料及由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职工所提交的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二十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提取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相关资料并说明理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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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14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三)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女性满45岁、男性满50岁的;

(八)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1年或者转入集中封存户满1年以上(含1年),又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

(九)非本市户籍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一)承租自住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十二)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有特殊疾病的;

(十三)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四)经市公积金中心同意提取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四)项至第(九)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民政部门的需要,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信息。

扩展资料

1、职工购买商品房需增加提供的资料:

(一)购房合同原件

(二)购房收据原件;

(三预售房的提供《贵阳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表》及《贵阳市商品房预告登记证》原件;购现房的提供《商品房现房销售证明书》复印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已办理房屋预告登记的提供《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备案表复印件。

(四)购买现房的提供:

(1)购房合同原件;

(2)购房收据原件;

(3)《贵阳市商品房现售房合同备案登记表》原件或《商品房销售现房证明书》复印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4)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产权证原件、完税(契税)证明原件(办理时限为取得产权证后18个月内)。

2、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二)《施工合同》原件。

(三)危房签定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或由中心派人实地勘查后的意见。

3、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一)自建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办理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原件;

(二)翻建自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办理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参考资料: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提取原因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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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26

部分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壹佰元的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3)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4)承租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

(5)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

(6)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患有特殊病种的;

(7)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8)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9)其他特殊情况。

贵阳住房公积金全额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女年满45岁、男年满50岁的;

(5)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符合部分提取使用条件的;

(6)本市户籍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1年或者转入集中封存户满1年以上(含1年)并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

(7)非本市户籍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8)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

(9)调离本市的;

(10)其他特殊情况。

扩展资料:

贵阳办理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需增加提供的资料:

1、 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预售房只需原件);

2 、购房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3、 预售房的提供《贵阳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表》及《贵阳市商品房预告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购现房的提供《商品房现房销售证明书》复印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已办理房屋预告登记的提供《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及备案表复印件。

4、购买现房的提供《贵阳市商品房注册登记证》或《贵阳市商品房现房销售证明书》复印件(须加盖房开公司公章)。

二、购拆迁安置房需提供的资料:拆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超过协议签定时间半年以上的需房开公司出具购房欠款证明(此证明三个月内有效),拆迁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由拆迁单位提供授权证明。

三、购买二手房需提供的资料: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时限为过户后产权证办理后六个月以上,十八个月以内;

四、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或购买单位房改房需提供的资料:

1 、提供集资建房批复或售房批复复印件;

2 、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 购房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 、自建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办理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2、 翻建自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办理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参考资料: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提取原因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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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08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根据提取的条件有购买住房、大修自住房屋、偿还房贷等。根据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提取注意事项》:

1、购买住房。凡购买预售房、现房或拆迁安置房,款未付清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以转账的方式划入售房单位账户。款已付清的,应当自购房款付清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购房时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经核实提取记录后,可在其取得产权证十二月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以转账的方式划入购房人个人账户,一套住房只能办理一次提取。

2、大修自住房屋。用住房公积金购、建、大修自住住房、补交土地收益金的,原则上夫妻双方应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手续,不能同时办理的,应先办理购房人或贷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其配偶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购房人或贷款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若购房人或贷款人没有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

3、偿还房贷。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办理时,原则上须先提取主贷人的住房公积金,不足部份再提取配偶(或共贷人)的住房公积金。如主贷款人及配偶(或共贷人)均在我中心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管理部)可在中心系统内查询其住房公积金余额,经过计算后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填写说明,可先行提取配偶(或共贷人)的住房公积金。

4、销户提取公积金。职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如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须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交后,方能办理销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手续。单位无力补缴,职工自愿放弃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本人填写《承诺书》并加盖手印后可办理提取。

扩展资料:

根据根据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提取原因证明资料》职工购买商品房需增加提供的资料:

1、购房合同原件;

2、购房收据原件;

3、预售房的提供《贵阳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表》及《贵阳市商品房预告登记证》原件;购现房的提供《商品房现房销售证明书》复印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已办理房屋预告登记的提供《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备案表复印件。

购买现房的提供:

1、购房合同原件;

2、购房收据原件;

3、《贵阳市商品房现售房合同备案登记表》原件或《商品房销售现房证明书》复印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4.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产权证原件、完税(契税)证明原件(办理时限为取得产权证后18个月内)。

参考资料来源:贵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提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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