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家庭教育发展,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家庭教育的组织实施、指导服务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有监护能力的家庭成员通过言传身教和生活实践,对未成年人进行的正面教育、引导和积极影响。第三条 家庭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培育优良家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家庭教育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实行政府主导、家庭实施、学校指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促进家庭教育发展是政府、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为家庭教育工作提供支持。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家庭教育工作,统筹保障家庭教育促进工作相关经费。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妇女联合会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推进本行政区域的家庭教育工作,协调社会资源支持服务家庭教育。民政、公安、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和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与家庭教育有关的工作。第七条 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本省家庭教育宣传周。第二章 政府主导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在家庭教育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协调解决家庭教育发展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庭教育发展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辖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有关活动。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家庭教育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家庭教育工作队伍专业化水平。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托城乡社区教育机构、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之家、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未成年人社会实践基地、校外教育辅导站等,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点,为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社区教育工作内容,推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立社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家长学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开展社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及家长学校建设、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等家庭教育相关工作。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家庭教育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依托网络家长学校免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和资源,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倡导优良家风家教,采取多种方式引导全社会重视和支持家庭教育。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家庭教育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在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和文明校园创建等活动中,将家庭教育工作成效作为重要指标。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家庭教育工作作为中小学、幼儿园综合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婚姻登记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等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服务类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指导特殊家庭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婴幼儿家庭开展家庭照护、卫生健康教育活动,并提供指导服务。

  妇幼保健等医疗保健机构应当结合孕产妇、儿童保健等工作,开展儿童早期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建立孕妇学校、新生儿父母学校,为家庭教育提供公益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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