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刚到根据合同书上的条例签了劳动合同书,公司明确规定按时间发工资!如今已经几天没发!公司确若无其事

本人所在珠海市斗门区恒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按劳动合同书规定的要求发放工资!上个月以人员回家太多为理由将工资推迟28号,违反了劳动合同的要求!这个月更变本加厉!不仅不发工资,连个书面通知都没有!弄个员工人心惶惶 纷纷议论公司!公司到现在也不给个说法,只是加倍的处罚员工,搞的员工心灰意冷,都想自离,可是公司缺迟迟不肯发放工资!按劳动合同的要求公司说明遇到星期六星期天 工资会提前发放,可是从我进该公司起,公司没有一次提前发放工资!公司并不按劳动合同书的要求,完全是对员工不负责任!!希望你们能帮我们这些无助的员工,因为上个月只发了个底薪,过完个年之后,我们根本就没有太多的钱用来交房租,消费!公司根本就不为我们着想!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四、关于拖欠工资
  《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以上法律法规规定你都可以用来维护你的权益,不知你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给了你了一份,如果没有给你劳动合同,必须先把合同要回来,否则你无法证明你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请再看《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祝你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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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2-24
要得到实质帮助,应向当地的劳动管理所投诉,只是不是工厂经营困难实在无钱问题,劳动部门一般都可解决。
第2个回答  2011-02-24
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大队匿名投诉,电话通过当地114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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