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收购,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赔偿一倍还是双倍?

我公司A现被另一B公司收购,如果B公司与我协商新岗位不能达成一致而解除合同(无固定期限),赔偿金是N+1,还是(N+1)*2,还是2N+1? (N是指工作年限,1是代通知金)。
目前A公司以B公司的子公司存在,未来不久将会撤消。求助以下问题:
1. 公司能依据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法解除吗?赔一倍?
2. 还是我能依据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而要求双倍赔偿?
请问如果A公司还存在和被撤销后赔偿情况一样吗?谢谢!

看B公司和你在客观上是否还能继续履行你们原来的劳动合同,如果不能,则是依据“无过失性辞退”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条款,适用N+1。

如果A公司还存在,岗位也未撤销,当然就不能适用这一条,这时候如果A公司无故解除跟你的劳动关系,则可以申请确认为“违法解除”要求2N之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扩展资料: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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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11

看B公司和你在客观上是否还能继续履行你们原来的劳动合同,如果不能,则是依据“无过失性辞退”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条款,适用N+1。

如果A公司还存在,岗位也未撤销,当然就不能适用这一条,这时候如果A公司无故解除跟你的劳动关系,则可以申请确认为“违法解除”要求2N之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扩展资料: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故应当是应发工资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2)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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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21
看B公司和你在客观上是否还能继续履行你们原来的劳动合同,如果不能,则是依据“无过失性辞退”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条款,适用N+1.如果A公司还存在,你的岗位也未撤销,当然就不能适用这一条,这时候如果A公司无故解除跟你的劳动关系,则可以申请确认为“违法解除”要求2N之赔偿。追问

谢谢!继续履行你们原来的劳动合同的意思是什么?我的合同是几年前签的无固定期,目前岗位早变了,收购后会重新安排新岗位给我(与原合同岗位有差别)我不太满意此岗位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解除,能获得赔偿吗?一倍还是双倍?
目前A公司还存在,估计几个月后会撤销。

追答

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就是工作岗位、内容没有变化,如果这个岗位实际已经不存在了,那就可以视为是客观情况导致双方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这时是N+1.
如果重新给你安排岗位,你不满意,这时候解除也是一样的,适用的是无过失性辞退。
双倍仅适用于:有岗位,不让你做,且没有任何合法理由。

追问

不好意思还要继续追问,情况有点复杂,目前情况是:
有我合适并喜欢的空缺岗位不让我做,非得给我一个不喜欢的岗位,这两个岗位都与我合同上的岗位不同。
这种情况能要求双倍吗?成功机率多大?

追答

双倍经济赔偿金是为惩罚单位违法解除的行为而设的,所以只要他不存在违法解除的行为,在原岗位撤销后是否和你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或是跟你签订哪个岗位的合同不会影响解除的性质。所以您申请双倍没有什么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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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1-02-24
1、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赔偿1倍的经济补偿金,也就是N;

2、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就没有赔偿了。追问

第2条问题的意思是:因公司被收购而解除无限期合同,能不能按照非法解除而要求2倍赔偿?(非法是指本应继续履行原合同而没履行)
谢谢

追答

因公司被收购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是1倍,而不是两倍!

第4个回答  2011-02-24
用人单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属于合法解除或终止。违反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属于违法解除,不符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属于违法解除。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果单位不主动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直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免费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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