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如不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接

如题所述

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 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对投标文件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时,遇到投标文件所载事项不明 确、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此予以澄清或说明,以便客观的对评标文件进行 审查或比较,准确了解投标人真实意思,这就是评标过程中“澄清”程序价值所在。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 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 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 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 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根据该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澄 清、说明”,但“澄清、说明”必须在特定情形下进行,只有出现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 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则计算错误的情形时,才能启动澄清、说明程序,但澄清、说 明不能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即不得涉及投标价格、工 期、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内容。不得利用澄清机会对这些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或变相修 改,作出这些规定的目的就在于,防范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改变竞争格局,破坏竞争秩 序,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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