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行文规则有什么要求?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4
一、一般行文规则
- 行文应确保必要,追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上行文规则
- 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必要时抄送相关上级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 党委、政府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经本级同意或授权;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 下级机关请示事项,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请示时,应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
- 请示应一文一事,不得在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或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报送公文。
-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时,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三、下行文规则
- 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 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授权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发布指令性公文或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事项,经政府同意后由职能部门行文,注明已同意。
- 党委、政府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向下级相关部门行文。
- 涉及多个部门职权的事务,部门间未协商一致前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责令纠正或撤销。
- 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时,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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