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中央司法行政制度加重刑部事权的原因

如题所述

明清时期中央司法机关的职责分工、明清时期地方司法机关的职责。
1、明清时期中央司法机关的职责分工:明朝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都察院负责监督,三者合称为“三法司”。清朝沿袭明制,清末对司法机关进行了部分调整,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2、明清时期地方司法机关的职责:明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县三级,省设提刑按察司,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府、县两级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清朝地方司法机关与明朝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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