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存货盘亏如何处理

需要税务机关出相关文件吗,可是这个盘亏数就是税务局出的呀
再说是自用部分作了进项转出,现在要把这部分作视同销售处量,这个合理吗,是外购产品

盘亏:

1、审批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审批后

①属于正常损耗、管理不善引起的一般损失以及扣除应计入其他科目后的净损失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②由责任人、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③属于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因素等引起的非常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④存在残料入库的情况

借:原材料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扩展资料:

1、各种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财产物资,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转销时,对盘亏、毁损的财产物资,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和可收回的保险赔偿及过失人赔偿,即借记“材料”、“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再按照扣除后的净损失转销:

流动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因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净损失,用于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的,借记“国家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其他经营的,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2、材料、管材在运输途中发生的短缺和损耗,属于合理的损耗,应计入材料、管材的采购成本;能确定由过失人负责的,应自“器材采购”科目转入“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尚待查明原因和需经批准才能转销的损失,先通过本科目核算,查明原因后,再分别处理:

属于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保险公司或其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损失,借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应报经批准后,将扣除残料价值、过失人和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

用于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的,借记“国家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其他经营的,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定额内短缺和其他损失,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存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待处理财产损溢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3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期末,需要对库存存货进行盘点,由于计量收发差错、管理不善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原因,存货可能出现盘盈、盘亏、毁损的状况,下面我们来一一介绍存货盘盈
盘亏 毁损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一、存货盘盈、盘亏、毁损的会计处理
  盘盈存货的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规定:盘盈的存货应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会计处理,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费用。
  盘盈时: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科目)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报批后: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
  存货盘亏或毁损的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规定:存货发生的盘亏或毁损,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二)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盘亏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注:只有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货盘亏才作进项税额转出。
  报批后:
  借:其他应收款(赔款)
   管理费用(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
   营业外支出(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二、存货盘盈、盘亏、毁损的税务处理
  存货盘盈的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
(八)项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
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所得税实施条例释义」 
  (一)企业资产溢余收入,是指企业资产在盘点过程中发生的多于账面数额的资产。除了物资和现金等流动资产外,还可能包括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
  至于资产溢余收入以何种金额确认,应区分为货币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根据《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根据以上规定,盘盈的存货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计入应该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准则规定的按重置成本冲减管理费用的规定不同,产生税会差异,需要做纳税调
整。首先对冲减的管理费用做纳税调增,再按公允价值调整其他收入,如果重置成本与公允价值相同,则对应纳税所得额无影响。
  存货盘亏、毁损的税务处理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第十条规定:对于正常损耗之外
的存货其他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在实务操作中,一般金额较小的盘亏、毁损可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对于金额较大的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具体如何操作需
参考各地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如贵州国税规定:存货盘亏损失和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及存货被盗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
关申报扣除。
  因此,企业一般按计入管理费用及营业外支出的损失金额进行申报扣除,对于申报通过予以
税前扣除;对于税务机关认为企业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法定条件、标准的,不得税前扣除,主管地税机关会以《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企业不得税前扣除的原
因,同时应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时应提供与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存货损失分别以存货盘亏、报废、毁损、变质、被盗损失分别提供证据。
  1.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存货盘点表;
  (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2.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3.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5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存货盘亏,应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根据审批数在税前列支。
外购产品自用应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但所涉及的相关进项税额应作进项转出处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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