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n年劳动合同,在合同未到期时由于考上研或出国留学而结束合同,算不算违约?怎么处理?

是不是只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领导就可以了?有没有违约金什么的?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合法解除你与单位所签的劳动合同,不算违约,不需赔付违约金。
这一种权利是一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就是说,员工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单位,在三十日之后,结束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三十日之后,解除的后果就发生了,不管单位是否同意。目前实践中,还是有相当多的员工以及单位,都认为,如果单位不同意员工的辞职的话,辞职是无效的,这一种认识是错误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辞职权利,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是需要向单位承担违约金的。另外要看一看劳动合同中有没有跟单位约定保密或竟业限制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有这种约定的话,单位向员工索赔需要具备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员工有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行为;二是给单位造成损害的事实:三是损害的事实与违法或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者缺一不可。另外如果单位末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向员工支付竟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其所约定的竟业限制条款失效。这是竟业限制条款生效条件和员工遵守竟业限制义务的前提。并且在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日常工资中已经包含了竟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竟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发放经济补偿金。 因为劳动合同终结后,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仍在延续,这样极大地限制了劳动者离职后的就业范围,因此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

另外,从证据保全的角度来出发,我们希望员工在行使这种权利时,能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要有意识地去保全相应的证据,比如向单位递交书面的辞职书时,应事先备用一式二至三份,将复件交给单位,并要求单位的接收人在原件上签名和签收日期,最好还能写上“已经收到此辞职书复件”的字样,以便于保全这一证据。如果单位不愿意在辞职书复件(最好一式二至三份)上签字,那就不要将辞职信复件直接交给单位,另外通过中国邮政的EMS特快专递邮寄,并向邮局工作人员说明你需要收件人的签收回单,然后过几天打电话到邮政客户热线11185,询问邮件是否送到签字,告知将收件人签了字并盖有邮局章的《EMS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按你提供的地址寄给你。那么《EMS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和邮寄收款收据以及另一份同式样的辞职书原件作为你已向单位送达了辞职书的有力证据。注意千万要在《EMS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中的【邮件品名】内写清楚xxxxx辞职书和单位名称等;避免日后带来麻烦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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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04
考研究生一般可以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与企业签订《中止履行劳动合同协议书》,与原用人单位仍保持劳动关系;
二、终止劳动关系,不属于违约,属于由教育法律调整的另一种法律关系。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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