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指示牌安装规范

如题所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疏散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本标准参照了国家、省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条 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系统设施、设备要求如下:
1. 火灾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必须是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具备检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满足设计要求,外观无缺陷,并设有耐久性名牌标识,设置牢固。
2. 火灾应急照明灯应安装在墙面上或顶棚上,确保安装牢固可靠,无明显松动。
3. 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宜设置在出口顶部;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宜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0m以下的墙面上;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人防工程疏散指示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15米;确保安装牢固可靠,无明显松动。
第三条 火灾应急照明灯应保持牢固、无遮挡,状态指示灯正常。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后,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20分钟;对于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30分钟;应急照明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不应小于90分钟,且不小于灯具本身的标称应急工作时间;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地下工程疏散照明的地面照度不应低于5.0 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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