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登记证书》:1 日
(2)《机动车行驶证》:1 日
(3)机动车号牌:15 日(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1)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2)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
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机动车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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