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疑问题,其关键点在于,书面合同并不等于纸质合同,电子合同也属于书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四条也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该条解释应该同样适用于“书面劳动合同”的解释。
司法实践中也不断有法院坚持“书面不限于纸质载体”的观点。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新型形态,电子合同在提升企业效率、节约企业成本上相较于纸质合同有着先天优势,电子劳动合同必然是未来,甚至是很快就来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