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被告可否主张抵销与原告的债权债务

如题所述

在诉讼中,被告以主张抵销与原告的债权债务抵销,在诉讼程序的二审辩论终结前被告均可主张抵销。

债的抵销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对他方债务的清偿,从而使互负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抵销是债的消灭原因之一,因其相互抵充而使双方的债权债务同归消灭。

抵销根据其行使的方式,可以分为诉讼外的抵销和诉讼中的抵销。前者是指一方当事人(通常为其后形成的诉讼中的被告)在诉讼之前,向对方作出抵销的意思表示。这种情形的抵销而导致的债的消灭,不必再经过诉讼。一种可能的情况是,对方后来起诉,被告将诉讼外行使的抵销事实在诉讼中提出主张,以作为债务已经消灭的抗辩。对此,法院只须在诉讼中审查是否存在过抵销事实,从而认定相应的债权是否因为抵销而消灭即可。这是一个通常的诉讼抗辩主张,在实践中一般不会产生认识上的分歧。

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抵销主张是指,在原告提起的诉讼中,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在答辩状中或者开庭审理过程中才提出的,用被告对于原告的债权,抵销原告正在诉讼中的对于被告的债权的意思表示。

被告能否在诉讼中提出抵销抗辩,从实体上说,它涉及到抵销权人对自己的抵销权这一民法权利能否正当行使的问题。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关于抵销的规定,并没有要求抵销权人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也没有要求必须以独立的诉讼形式行使。所以,不以独立的诉的形式而是以抗辩的形式行使抵销权,实质上是当事人民事权利的自然延伸。从程序上说,这涉及被告的诉讼权利问题。民诉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被告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当然应该包括提出旨在抵充对方诉讼请求的抵销抗辩。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