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里的员工下班后没有正常回家被撞伤厂方有什么责任

厂里一临时员工下班没有安正常时间回家被电动车撞伤,也没签劳动合同,厂方要付什么责任
该员工只是临时员工工作不到4天,加了两天班

你好,首先,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但是员工如果没有正常回家,这个时候已经不属于工伤了。所以厂方对员工的交通事故不用负责任。如果单位一直没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从用工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但是和交通事故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诚辉律师事务所: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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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2-12
  根据《劳动法》工伤认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按正常上下班路线所发生的意外厂方不负责任的,有以下情节的才会认定为工伤:
  《劳动法》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2个回答  2010-11-30
该员工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公司对事故不承担责任。但公司与员工没有签订合同,要承担责任。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3个回答  2010-11-30
按法律规定厂方没有负责任的义务
第4个回答  2010-11-30
根据你的陈述,该员工受伤依法不属于工伤,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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