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二章 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5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证券公司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时,有权派出风险监控现场工作组进行专项检查,监控其资金、资产等经营管理和合同履行情况,并向地方政府通报。若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将被责令停业整顿,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停业整顿期间,证券公司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管理证券经纪业务,逾期未执行将由监管机构代为转移客户。


当证券公司出现治理混乱、挪用客户资产、频繁交收违约或财务危机等情况时,监管机构可能进行托管或接管。托管由专业机构成立托管组,负责证券经纪业务的运营和客户资产保护,托管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接管则由专业人员成立接管组,全面接管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接管期限最长也是12个月。


对于存在重大风险的证券公司,可以申请行政重组,条件包括财务信息真实、政府支持和有明确的重组计划。证券公司被处置后,其债权债务关系保持不变,但在整顿或重组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恢复正常经营或被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于严重违法的证券公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直接撤销,进行行政清理,期间由专业机构处理债权债务、财产清算等工作。




扩展资料

第 523 号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已经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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