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质询权如何行使和产生效力?

如题所述

人大代表的质询权是通过提出质询案行使的,代表提出质询案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质询案必须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期间提出;二是质询案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联名人数;三是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的对象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单位,不能是单位里的某个人。各级人大代表可以质询的对象是不同的,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质询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质询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质询案提出以后,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参考资料:http://www.zbrd.gov.cn/gzyj27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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