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询权的基本要求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28

一是时间要求。质询案必须在本级人代会或常委会会议期间,根据大代会或常委会会议决定的截止时间内提出。人大及其常委会闭会期间不能提出质询案。因为人大及常委会只有开会才能行使职权,也只有开会,代表及其常委会才能一起讨论提出质询案,被质询机关才能作出答复。
二是联名要求。《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设区的市以上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人大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一府两院”的质询案。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不能单独提出质询,必须符合法定人数。
三是对象要求。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质询的对象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为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乡镇人大代表质询的只能是本级人民政府。而询问的对象是与正在审议的议案或报告有关的国家机关和有关问题。
四是质询要求。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即写明质询是针对政府或者政府哪个部门、法院或检察院提出,否则就无法确定应由谁负责答复;必须写明质询的问题。即必须写明质询什么事情。没有明确的问题,被质询机关就无法答复。必须写明质询的内容。即必须写明质询的理由和情况,但也必须是被质询对象职权范围之内,具有法律和政策、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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