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假和产假区别?

如题所述

产假一般是指女方生孩子及哺乳期间所享有的带薪假期,计划生育假是指男女方实行计划生育期间所享有的带薪假期,如:结扎,放环手术后等,由各地计划生育条例进行规定的。

从理论上来说,生育假和产假在法律依据上是有所区别的。

产假的依据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条例》。生育假的法律依据是《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有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息15天。生育假为60天。也就是现在上海的女职工,可以享受158天的带薪怀孕假期。

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个、产假和生育假原则上要连续休,中间不能中断,不能由女职工自行选择。

第二个、女职工休上述假期的工资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提供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是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月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而不是职工的平均工资。

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 

11月2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决定》完善生育支持措施,调整本市与生育相关的假期。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

建立与子女数量相关的家庭养育补贴制度,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纳入优先分配范围。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获得累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护理假

以上内容参考 中青网-北京: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 多举措支持生育、养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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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1-26
一、计划生育假和产假的区别
  计划生育休假并不是单独指女职工产假,而包含了婚假、女职工产假、宫内放节育环、取节育环、计划生育人流及引产多种假期,而女性职工视情况可依法享有假期。
  而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产假一般是指女方生孩子及哺乳期间所享有的带薪假期,计划生育假是指男女方实行计划生育期间所享有的带薪假期,如:结扎,放环手术后等。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有关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另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对晚婚、晚育职工,普遍给予了延长一定产假期限的奖励。
  二、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休假
  1、婚假:凡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休假3天,(要参照身份证、结婚证及男方单位的婚育证明)。
  2、女职工产假:正常产假为90天(可在产前休15天),难产增加15天(手术助产);多胞胎增加14天;晚育假增加15天;领“独子证”后增加30天。产后结扎输卵管的另增加21天假。女职工怀孕满7个月~产后小孩未满1周岁,暂停上夜班,每4小时内给哺乳时间40分钟。
  3、宫内放节育环:自手术之日起休假3天,7日内不得安排重体力活。
  4、取节育环:休息1天
  5、计划生育人流及引产:妊娠 < 2个月流产休15天;妊娠大于2个月~4个月流产的休30天; 大于4个月休产假42天。
第2个回答  2021-11-26
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取消了晚育假,但在第二十五条新增加了生育假,其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随之修订并在第31条对生育假的假期天数作了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奖励假”,于是有的人就认为,以后女职工的产假从98天延长到了至少128天。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笔者认为,产假和生育假还是有区别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设立的目的不同。产假是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98天产假的确定依据是女职工生育后生理恢复所需的正常时间,不考虑生育是计划内还是计划外的;而生育假则出于对女职工计划生育奖励之考虑,其享有的条件是合法生育,不论是第一胎还是第二胎,非法生育的女职工不能享有,对此,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奖励假”规定即可看出。
其次,待遇支付的主体不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也就是说,对于缴交了生育保险的企业来说,计划内生育的女员工的产假工资表现为生育津贴,由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支付,由企业补差。而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6条第2款“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的规定,30天奖励性质的生育假期工资则全部由企业承担。
再次,假期的计算方法不同。这里主要涉及到的是法定节假日应否包括在内这一问题。《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九条规定:“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对于恰逢法定节假日的是否需顺延未予明确。笔者认为,如上所述,产假是用于女职工恢复身体的,再加之法律并无规定遇法定节假日要顺延,所以,产假应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而生育假是对计划生育的奖励,既然是奖励就应该是实实在在的,所以,生育假遇到法定节假日应该顺延。当然,各地又有不同的规定,新修订的《江苏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第27条明确规定了产假和奖励的30天生育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而在上海,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又表示:“生育假30天”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对于产假则避而不谈。
基于产假和生育假的上述区别,企业应及时对婚育假期制度进行修订,从生育假的享有条件、薪酬待遇以及与产假的休假次序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调整,以避免因法律本身的不完善、各人对法条理解的不一而发生争议。
第3个回答  2021-11-26
1、设立的目的不同。
产假是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98天产假的确定依据是女职工生育后生理恢复所需的正常时间,不考虑生育是计划内还是计划外的。
而生育假则出于对女职工计划生育奖励之考虑,其享有的条件是合法生育,不论是第一胎还是第二胎,非法生育的女职工不能享有,对此,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奖励假”规定即可看出。
2、待遇支付的主体不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也就是说,对于缴交了生育保险的企业来说,计划内生育的女员工的产假工资表现为生育津贴,由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支付,由企业补差
第4个回答  2021-11-26
生育假是你生育时候的假期,一般顺产比剖腹产的休假日期短,剖腹产会比顺产多休15天。
产假是生产完后休息的假期,一般根据城市不同产假期限也不同。有的城市是100天左右,有的城市是半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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