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的目的不同。
产假是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98天产假的确定依据是女职工生育后生理恢复所需的正常时间,不考虑生育是计划内还是计划外的。
而生育假则出于对女职工计划生育奖励之考虑,其享有的条件是合法生育,不论是第一胎还是第二胎,非法生育的女职工不能享有,对此,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奖励假”规定即可看出。
2、待遇支付的主体不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也就是说,对于缴交了生育保险的企业来说,计划内生育的女员工的产假工资表现为生育津贴,由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支付,由企业补差。
而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6条第2款“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的规定,30天奖励性质的生育假期工资则全部由企业承担。
3、假期的计算方法不同。
这里主要涉及到的是法定节假日应否包括在内这一问题。《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
第九条规定:“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对于恰逢法定节假日的是否需顺延未予明确。
如上所述,产假是用于女职工恢复身体的,再加之法律并无规定遇法定节假日要顺延,所以,产假应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而生育假是对计划生育的奖励,既然是奖励就应该是实实在在的,所以,生育假遇到法定节假日应该顺延。
当然,各地又有不同的规定,新修订的《江苏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第27条明确规定了产假和奖励的30天生育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而在上海,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又表示:“生育假30天”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对于产假则避而不谈。
参考资料:中央人民政府-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参考资料: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产假和生育假的区别是:
第一、假期类别不一样:
1、计划生育休假并不是单独指女职工产假,而包含了婚假、女职工产假、宫内放节育环、取节育环、计划生育人流及引产多种假期,而女性职工视情况可依法享有假期。
2、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人群不一样:
1、产假一般是指女方生孩子及哺乳期间所享有的带薪假期。
2、计划生育假是指男女方实行计划生育期间所享有的带薪假期,如:结扎,放环手术后等。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劳动部《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三、休假时间长短不一样:
①、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休假:
1、婚假:凡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休假3天,年满23岁3个月的女性及男方为初婚者可享受婚假共计23天(要参照身份证、结婚证及男方单位的婚育证明)。
2、女职工产假:正常产假为90天(可在产前休15天),难产增加15天(手术助产);多胞胎增加14天;晚育假增加15天;领“独子证”后增加30天。产后结扎输卵管的另增加21天假。女职工怀孕满7个月~产后小孩未满1周岁,暂停上夜班,每4小时内给哺乳时间40分钟。
3、宫内放节育环:自手术之日起休假3天,7日内不得安排重体力活。
4、取节育环:休息1天
5、计划生育人流及引产:妊娠 < 2个月流产休15天;妊娠大于2个月~4个月流产的休30天; 大于4个月休产假42天。
②、国家规定的产假及哺乳假:
1、单胎顺产者,给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
2、难产者,增加产假l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产假30天,妊娠三个月以年7个月以产者,给产假45天。
4、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天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30分钟,亦可将几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增加30分种。
5、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
参考资料: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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