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体系建立

如题所述

(一)评价方法的确定

灾毁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方法可采用参比法,通过对各单元的土地损毁程度与该单元土地的特征参数进行对比,分析该损毁评价单元复垦的适宜性。

(二)复垦适宜性评价的原则

(1)综合分析原则。待复垦土地不但受区域地貌、气候、水文、土壤、地质等自然成土因素的影响,而且受土地损毁类型、损毁程度、利用方式和人为因素的影响,所以复垦后土地质量的状况是不同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2)主导因素原则。在土地利用的过程中,土地质量可能因某一个影响因素的变化而出现显著的差异。这种情形下,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较为准确地判断出主导因素并着重考虑其影响,从而减轻甚至消除该因素的影响。

(3)综合效益最优原则。复垦时必须充分考虑复垦责任人和当地的经济状况,以适度的复垦投入获得最佳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4)农业用地优先原则。在评价灾毁土地复垦适宜性时,应该分别根据所评价土地的区域性和差异性等具体条件确定其复垦利用方向,一般情况下原有农业用地仍应优先考虑复垦为农用地(耕地),以贯彻农田保护的基本国策。

(三)参评因素的选择

待复垦区域复垦土地适宜性评价应选取一套独立而又相互补充的参评因子和主导因子。参评因子应满足以下要求:

(1)可测性。参评因子是可以测量并可用数值或符号表示的。

(2)关联性。参评指标的增长或减少,标志评价单元土地质量的高低。

(3)稳定性。选择的参评因素在任何条件下反映的土地质量都保持稳定。

(4)不重叠性。参评因素之间的界限清晰,互不重叠。

通过对灾毁土地复垦区域进行实地考察、收集相关资料,参考《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耕地后备土地资源调查与评价技术规程》(TD/T1007—2003)和《农用地分等规程》(TD/T1004—2003)等中关于土地质量的评价标准,并借鉴全国各地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中参评因素属性及权重的确定方法,结合灾毁土地损毁特征,把复垦适宜性评价等级数确定为4个等级,分别定为一级(最适宜)、二级(比较适宜)、三级(勉强适宜)、四级(不太适宜)。根据灾毁土地特征和参考生产建设性项目损毁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最后确定有效土层厚度等12项作为评价因子(见表4-9)。

(四)参评因素及指标等级标准确定

通过进一步对灾毁土地复垦适宜性影响明显的因子进行等级划分,得出土地适宜性评价各参评因素的分级指标和农用地适宜性的等级标准(表4-9)。

表4-9 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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