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项食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2007年4月12日12点由A公司派人到B公司送货,同时收取货款。可是A公司没有按时送货,B公司提起诉讼,主张A公司违约,应当依据合同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主张自己是C公司的分公司,应当由C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公司主张A公司是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调查发现下列事实:C公司是2006年4月5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食品批发,注册资本为110万元,由3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王某以50万元人民币出资,张某以45万元人民币出资,黄某以食品专利出资,估价15万元人民币。公司成立后,由王某担任经理,王某曾经因犯有贪污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3年零1个月。张某由于负担个人债务,抽回资金19万元。C公司于2006年6月18日成立分公司A公司至今。
请依据现行《公司法》回答下列问题:
(1)C公司作为从事食品批发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10万元是否合法?
(2)黄某以(食品)专利出资,估价人民币15万元,是否合法?
(3)王某任经理有无问题?
(4)张某能否抽回投资?
(5)A公司、B公司和C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