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干活得病工地是否要承担责任?

我在工地干活中突然病倒了工地有责任吗

在你与老板存在劳动关系的的前提下:你的情况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算工伤。
(1)患职业病的(需要鉴定报告来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当然,老板应帮助你去医院看病,在突发的疾病如不能证明是(1)、(2)的情况下,对于你的突发疾病,老板对此并无过错,因此不用承担责任,但应提供协助,老板可以从人道的角度上给点经济补偿,毕竟人家是在是在为他打工。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扩展资料:
无合同的劳动关系的认定:
认定农民工与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除农民工提供的书面劳动合同证据以及进门牌、爆破证等物证外,还应将工友等证言材料列入法定证据范围。如果企业不认可这些证据,则可引入“举证责任倒置”,由企业对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为,企业应保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凭证、工资发放表、考勤记录、粉尘作业职工健康档案等大量资料,完全可以证明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企业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即可推定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另外,劳动关系认定引入“举证责任倒置”也符合民法和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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