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三种结算方式涉及到当事人及其债权的比较

请尽可能写详细一点..万分感激..!!
谢谢,可以说一下三种结算方式当事人债权的比较吗?

  1、 汇付的当事人有四个:
  1.汇款人(Remitter)即付款人,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通常是进口人、买卖合同的买方或其他经贸往来中的债务人;通过银行将货款汇交给卖方
  2.收款人(Payee)通常是出口人、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或其他经贸往来中的债权人;将货物发给买方,随后将有关货运单据自行寄送买方
  3.汇出行(Remitting Bank)是接受汇款人的委托或申请,汇出款项的银行,通常是进口人所在地的银行;根据汇款申请书汇出款项
  4.汇入行(Receiving Bank),又称解付行(Paying Bank)是接受汇出行的委托解付款项的银行,汇入行通常是汇出行在收款人所在地的代理行。
  2、托收方式的当事人1.委托人(Principal)(债权人) ,委托银行代为收取货款2.托收银行(Remitting Bank) 办理相关托收业务,由于托收行地处出口国家,将转而委托进口地银行代为办理此笔托收业务的汇票提示和货款收取事宜,必须将单据寄往进口地代理银行3.代收银行(Collecting Bank)代为提示汇票、收取货物 4.提示行(Presenting Bank)向付款人提示汇票或单据并收取款项5.付款人(Drawee)(债务人)对汇票或相关单据付款6.需要时代理(Principal's representative in case of need)在付款人拒付货款时,代为办理货物的仓储、转售、运回等事宜 3、申请人(债务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开证行 开立信用证,按信用证规定的条款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偿付责任,按照开证申请书履行相关债权;通知行 核对信用证将信用证通知(或转递)给受益人的银行;保兑行 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受益人(债权人)审核信用证、发送货物,发现条款有误可要求开证申请书通过开证行修改信用证;议付行 根据开证行的授权买入或贴现受益人开立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或单据,追索受益人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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