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5年4月2日到现在的公司工作,2015年7月份签订劳动合同,当时来的时候说试用期不予缴纳劳动保险,签订合同的期限为2015.4.2-2016.4.2,合同到期后未与我续签,但是我还在这里继续工作,2017.04.02日因为工资和各方面的原因我提出离职,现在因为公司还没有招上交接的人的原因,我尚未离开,在提离职的这段期间知道了除我之外的大部分同事都是试用期的时候给交保险的,那我离职后这块保险还可以补偿吗?还有我可以提出其他别的补偿吗?
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没有给我一份,这种情况怎么办啊?
那我需要提出劳动仲裁吗?还是去起诉啊
追答你可以先和公司协商,公司如果不同意,你就收集证据去仲裁!
你可以先和公司协商,公司如果不同意,你就收集证据去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