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税法的题,急求解答!!!

第一道题如下——
某电冰箱厂2010年5月发生以下经营业务:
(1)将零售价2万块的电冰箱作为礼品赠送给客户【请问,这个零售价是不是包含增值税款了,进行销项税计算时,是不是应该2÷(1+17%)×17%呢?】
(2)购进生产设备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是20.4万元【请问,这个20.4万元是不是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呢?】
第二道题如下——
某县城的一烟草公司2009年12月销售卷烟80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50万元。要求,计算该烟草公司当月应缴消费税。(卷烟比例税率为45%,固定税额150元/箱)
我看后面的答案给的是:350×45%+150×800÷10000【请问,我搞不懂为什么用了比例税率后,还要加上固定税额,还有后面为什么要除以10000呢】
第三道题如下——
以下属于房产税计税依据是:A房产的计税价值 B房产的租金收入 C房产原值 D房产余值 E房产变现值【请问,我选的是BD,但是答案给出的确是AB,我觉得我只在书上看到过余值和租金两个说法啊,没见过计税价值这个,何解啊?】

第一题 1、理解正确,零售额含税
2、从2009年1月1日起生产设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第二题 卷烟消费税从价从量复合计征,后面除以10000是前面以万为单位。
第三题 答案应该是AB D表示固定资产科目下的房屋建筑物的余值,即原值减折旧 ,A才是需要计税的依据,如果房屋未入账咋办?参考以下资料: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其中: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的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按规定计征房产税。追问

继续请教……上面第一道题的2小题,那这道题说的是2010年的事儿,那如果算应纳税额时,这个20.4万元的购买生产设备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因为答案里“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中的进项税额数值里没有包含20.4万元,答案好像把这个20.4万元列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了……
不知道是不是答案错了?

追答

可以抵扣。用于不动产(房产等)不能抵扣,用于生产的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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