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用油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8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 8月5日,销售花生油给某商场含税价款300000元;
(2) 8月7日,从某农场购进花生100000元,取得农场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
(3) 8月9日,支付广告公司广告代理费20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1200元;
(4) 8月15日,支付租赁公司设备租赁费30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4800元,支付仓库租赁费50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5000元;
(5) 8月20日,支付电话传真费10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1000元;
(6) 8月25日,采取分期收款销售花生油一批200000元(不含税),合同约定本月应收款50%,其余货款9、10两月等额收回;
(7) 8月31日,支付电费15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2400元。要求:计算该企业8月份应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