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离婚,主审法官先是说需要请示上级才可以邮寄判决书,然后又说法律规定不准邮寄。请问对吗?

江苏省宜兴市法官陈淑敏在2011年6月22日电话中说需要请示上级领导才可以邮寄判决书,6月27日, 陈已改口:法律规定不准邮寄。除了亲自到法院取,没有任何其他途径而已得到判决书。

是否有其他途径呢?

不能请自去取的原因:
1. 判决法院在江苏宜兴,当事人在广州;
2. 当事人在宜兴饱受家暴伤害,公安、法院、妇联、律师均不能保护人身安全;

而且22日当事人已就上述情况向陈淑敏法官坦言。27日陈法官在电话中热情欢迎当事人亲自到宜兴人民法院与她面谈,而且最好是提前与她约好见面时间。让人困惑。
这个中国特色是否意味着法官有权利在职权范围内违规?比如开庭通知的处理就比较蹊跷:

笔者的困惑:
1. 陈淑敏法官曾经在22号提到向被告身份证广州地址寄过通知,而找不到被告。但是在27日被告再次追问陈淑敏确切邮寄不到的证据时,陈淑敏的回答却是“公安办理的,我们不清楚”。
2. 陈淑敏所说的法院报公告确实在中国法院网上,2011年2月23日。但是,据陈淑敏所述,原告与1月份提出起诉,中间跨过中国传统农历新年假期,陈淑敏法官似乎对此案特别敬业,不然如何在短短时间内能够“即找遍了宜兴”,而且连广州的“查无此人”的反馈也能及时得到?办事效率倒是真高!
3. 假设陈淑敏法官确实通过“公安”向被告的身份证地址寄了通知,那么,这么重要的文件,且有宜兴公安参与,那么广州的公安也需要参与的吧。不幸的是,被告的身份证地址是部队大院,距离天河区公安局林和派出所极近,除非公安和部队都放假休息了,具有法律关系的重要信函怎么能够不收到?

在与陈淑敏法官对话之前,我一直相信法官是法制和公正的象征。
或者网友们能够有更为高明的解释,希望我是错的。

这是我整理的《婚姻法》关于通常离婚问题的规定,供你参考借鉴:
1、关于离婚的条件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判决离婚。
2、关于孩子的抚养及抚养费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岁以前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
3、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一般情况,结婚后婚前彩礼作为共同财产处理,不能要求退还,如果没有结婚,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
4、关于离婚的程序、所需证件及费用
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那么应当通过诉讼离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监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一审一般时6个月,二审时3个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半年之后可以重新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情况下应当判离。诉讼离婚的诉讼费用如果不涉及到财产分割一般是50元,有财产分割的话,按照财产比例交费,具体可参照《诉讼收费办法》。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的共枕眠
婚姻是大事、结离需谨慎,不要轻言离婚!!!!!追问

据法官在22日的沟通,法官几乎是在安慰被告判决没有处理财产。但是财产实际控制在原告手上,处不处理有什么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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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6-27
可以邮寄
但你也应当在收到邮寄的判决书后将送达回证完整填写后寄回

如果法院拒不邮寄而要求你前为领取的,你可以不前往领取。
因为送达判决书是法院使得其判决书生效的必经程序。

不过有一种可能,就是在最后一次开庭的结尾处,已经在庭审中明确告知领取的判决书时间、地点的,你不去领取,判决书视为送达。
然后就要看法官的良知了,因为即使你不领取,一般也最好邮寄给你,毕竟邮寄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追问

笔者也认为法制没有规范的时候,良知是最后的依靠了。但是现在还没看见良知:
2011年6月27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陈淑敏法官告诉被告:
1. 根据宜兴人民法院规定,判决书不能邮寄。 除了原告亲自前来领取,别无他法;
2. 非常欢迎被告亲自到宜兴面谈,并在来前预约好见面时间;
3. 即便到了宜兴市人民法院,只有找到陈淑敏律师本人才能领取判决书,别无他法。
这样对吗?

追答

如果真是这样,那肯定表述不当。

第2个回答  2011-06-27
不寄就不寄,反正不送达法律文书也不会自己生效。
法院还要担心审限之类的程序问题。追问

不对。 根据公告,60日内不取判决书则判决自动生效。原本也没有人期望被告能够知道这个起诉直至判决的存在。只不过现在恰巧知道了,出了岔子。法官也很震惊。至于为什么震惊,笔者不能知道。

第3个回答  2011-06-27
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送达司法文书的具体方式。一般均是由承办法官决定采用何种形式进行送达的。这就是中国特色的法官自由裁量权正确运用。
纵横法律网 凌冲律师
第4个回答  2011-06-28
法院可以邮寄送达的,不知道她想干嘛。追问

笔者也很好奇她想干嘛?为什么作为人民法院的法官对于区区一个普通民事离婚案前后两次的回答就有了差别?仅仅跨过了两个休息日!!!

追答

法官就是这么善变的。具体为什么,只有她自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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