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法官陈淑敏在2011年6月22日电话中说需要请示上级领导才可以邮寄判决书,6月27日, 陈已改口:法律规定不准邮寄。除了亲自到法院取,没有任何其他途径而已得到判决书。
是否有其他途径呢?
不能请自去取的原因:
1. 判决法院在江苏宜兴,当事人在广州;
2. 当事人在宜兴饱受家暴伤害,公安、法院、妇联、律师均不能保护人身安全;
而且22日当事人已就上述情况向陈淑敏法官坦言。27日陈法官在电话中热情欢迎当事人亲自到宜兴人民法院与她面谈,而且最好是提前与她约好见面时间。让人困惑。
这个中国特色是否意味着法官有权利在职权范围内违规?比如开庭通知的处理就比较蹊跷:
笔者的困惑:
1. 陈淑敏法官曾经在22号提到向被告身份证广州地址寄过通知,而找不到被告。但是在27日被告再次追问陈淑敏确切邮寄不到的证据时,陈淑敏的回答却是“公安办理的,我们不清楚”。
2. 陈淑敏所说的法院报公告确实在中国法院网上,2011年2月23日。但是,据陈淑敏所述,原告与1月份提出起诉,中间跨过中国传统农历新年假期,陈淑敏法官似乎对此案特别敬业,不然如何在短短时间内能够“即找遍了宜兴”,而且连广州的“查无此人”的反馈也能及时得到?办事效率倒是真高!
3. 假设陈淑敏法官确实通过“公安”向被告的身份证地址寄了通知,那么,这么重要的文件,且有宜兴公安参与,那么广州的公安也需要参与的吧。不幸的是,被告的身份证地址是部队大院,距离天河区公安局林和派出所极近,除非公安和部队都放假休息了,具有法律关系的重要信函怎么能够不收到?
在与陈淑敏法官对话之前,我一直相信法官是法制和公正的象征。
或者网友们能够有更为高明的解释,希望我是错的。
据法官在22日的沟通,法官几乎是在安慰被告判决没有处理财产。但是财产实际控制在原告手上,处不处理有什么区别呢?
笔者也认为法制没有规范的时候,良知是最后的依靠了。但是现在还没看见良知:
2011年6月27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陈淑敏法官告诉被告:
1. 根据宜兴人民法院规定,判决书不能邮寄。 除了原告亲自前来领取,别无他法;
2. 非常欢迎被告亲自到宜兴面谈,并在来前预约好见面时间;
3. 即便到了宜兴市人民法院,只有找到陈淑敏律师本人才能领取判决书,别无他法。
这样对吗?
如果真是这样,那肯定表述不当。
不对。 根据公告,60日内不取判决书则判决自动生效。原本也没有人期望被告能够知道这个起诉直至判决的存在。只不过现在恰巧知道了,出了岔子。法官也很震惊。至于为什么震惊,笔者不能知道。
笔者也很好奇她想干嘛?为什么作为人民法院的法官对于区区一个普通民事离婚案前后两次的回答就有了差别?仅仅跨过了两个休息日!!!
追答法官就是这么善变的。具体为什么,只有她自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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