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如上可以看出按法律规定无论何种宣判都要开庭
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情况
1、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参加诉讼,判决书经一定程序确定后,经电话或口头传唤,当事人拒不到庭领取判决书,通过特快专递将判决书邮寄送达给未到庭当事人。
2、被告或经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案件后,将庭后确定的判决书邮寄送达给被告。
上述两种情形均系未经公开宣判程序而以送达代宣判。
扩展资料
当庭宣判的条件
1、案件事实清楚。案件事实清楚是裁判案件的基本条件,只有事实清楚,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事实不清,不能硬行判决。
2、必须在法庭进行宣判。如果到当事人住所进行宣判,不能视为当庭宣判。
3、必须在庭审调查后当日宣判,如隔日则为定期宣判。
4、宣判前的庭审辩论必须有新的实质性内容。如只为所示当庭宣判率,而刻意进行空洞的调查、辩论后宣判,则非真正意义上的当庭宣判。
当庭宣判的原则
合议庭、独任审判员适用当庭宣判的方式,应依照民事诉论程序审理案件,充分发挥庭审功能,把庭审作为审判活动的中心环节,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确实通过公开开庭调查、举证、质证、认证、辩论等一系列庭审活动,
查明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诉讼证据、是非责任、适用法律的依据等,然后全面客观地进行评议,依法当庭作出判决。
因此,只有坚持先审后判,才能有效防止先查后审、先判后审、先入为主的庭审走过场的做法,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坚持先审后判的原则,才能进一步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树立法院执法公正的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