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平等民事主体,可以在签订劳务合时约定随时解约应满足的条件;如出现纠纷,将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予以解决,而非《劳动合同法》。
第一条:劳务合同的性质根据劳务合同,允诺提供劳务的人负有提供约定劳务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负有给付约定报酬的义务。劳务合同的标的可以是任何形式的劳务。禁止歧视。
雇主于达成协议或者采取措施时,特别是在建立劳动关系、提职、发布指令、或者发出解约通知时,不得因雇员的性别而歧视雇员。但当协议或者措施的标的是雇员所从事的职业种类,而且这一职业要求一定的性别作为其不可放弃的条件时,允许因性别不同而区别对待。
发生争议时,如果雇员以事实证明其因性别而受到歧视是可信的,则雇主承担举证责任,用与性别无关的客观理由来证明区别对待是正当的,或者性别是从事该项职业的必须的条件。
在建立劳动关系时,雇主违反本条第一款的禁止歧视规定时,受到歧视的求职者可以要求以金钱作为适当赔偿,最高金额为三个月工资。月工资的标准是,在假定求职者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雇主当月允诺支付给求职者在正常工作时间条件下的金钱和实物工资。
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如果雇主违反本条第一款的禁止歧视规定的理由不成立,则无权要求建立劳动关系。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请求权必须自收到拒绝通知后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主张。如果不存在升职请求权,则本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的规定相应适用于升职。
可以约定随时解约。
劳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平等民事主体,可以在签订劳务合时约定随时解约应满足的条件;如出现纠纷,将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予以解决,而非《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务合同可以约定随时解约,双方可以约定的解除条件成立时可以解除合同关系;或者经合同当事人协商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即可以解除合同关系;再者遭遇了不可抗拒力的自然灾无法履行合同约定时可以解除合同关系。
劳务合同如出现纠纷,将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予以解决,不受《劳动法》保护。
劳动合同解除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法律虽然没有明确劳动者在此情况下要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但为了避免劳动争议,最好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二是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需要做好工作交接,避免因没有交接造成损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劳动合同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向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除了试用期内其他情况还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