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水系统跟生产用水系统能合用吗?

如题所述

消防水系统跟生产用水系统可以合用,但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1.4条之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1.4条规定:
(1). 建筑的低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可以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
(2). 合并后的给水管道系统,在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用水量时,仍应保证最大消防用水量;
(3). 在不引起生产事故的情况下,生产用水可作为消防用水,但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阀门不应超过2个,该阀门应设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有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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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12-01
  这要根据当地情况来确定。对市政供水系统来说,生产用水计价与生产用水计价是否一致?生产用水合用时会不会影响消防系统的压力(即其供水量是否可能同时确保)?如对共用水池来说,是否能任何时间确保消防用水供给?如在泵后,则两管道系统一般不能共用(只有在简易消防系统才可共用),同时要注意消防水有消火栓系统用水与喷淋系统用水之分。追问

谢谢,我遇到的这个跟市政没关系,是矿厂内部的,合用就要考虑互相影响的问题。

追答

内部系统需要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则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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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12-05
这个没有明确的规定,生产用水只要不是有其他物质在里面就行(比如里面不能呈酸性),消防水如果能用也可以的。
第3个回答  2014-12-01
水源是一个,城市给水管网,进入工程后设计是分开的,目的只是为了保证消防水有规定的储备量。
矿厂内部的也是水源是一个,进厂后设计应该是分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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