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1-05-12
您好!
现就您所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该法第十条、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二、根据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无论是在试用期内或在试用期外,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文本中注明“试用期员工不享受社会保险”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四、就您所反映的问题,您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
按道理是应该把钱补给你的!但是现实可能比较难。就看老板了!要好好的跟他们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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