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病了,公司就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要怎么办?

2008年3月12日进入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08年8月6号出工伤在家休息了两个月,10月7日回公司上班,10月14日因腰疼去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是强直性脊柱炎,医院给我开了1月的病假,我把假条交到公司领导那,公司领导让我先拿着病假条回家等消息,过了几天公司通知我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说为了我着想,让我好好的去看病。让我自己写份辞职报告,找个个部门签字。我应该怎么办???辞职报告我还没写,希望懂这方面的教我一下,我要怎么办才好?

  从程序上说,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反映或者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从实体上说,劳动者因患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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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9
你不能自己提出辞职的,记住啊!
你的强直性脊柱炎是因为工伤诱发的吗?最好有医院的证明,
公司的通知是书面的吗?保留好,
员工在生病期间有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内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
医疗期满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实不能从事远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注意,不是辞职啊),
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有《劳动合同法》为依据。
有关医疗期的规定见 劳部发(1995)236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2-04
你们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说你现在处在医疗期,单位不得解除你们的劳动合同。但是你得的强直性脊柱炎,不知道是不是工伤造成的或者是职业病,如果是单位就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给于你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不是,你出了医疗期后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解除你们的劳动合同
答案补充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也就是说应该给你三个月工资。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答案补充
刚才看错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也就是给你一个月的工资。不足六个月的给半个月的工资。病假期间有基本工资。你所花的医疗费可以通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不能按照工伤要求单位赔偿。
第3个回答  2008-10-29
千万不要写辞职报告。这是公司惯用的损招,你要是写了就什么也得不到了。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是不能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

要是解除他们也应该给你一个月的工资(因为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你)加上你工作了六个月以上了应该给一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4个回答  2008-10-29
可以根据新劳动法,向公司要说法。实在不行,就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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