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提供《天然气管道排空考核办法》

俺是天然气公司的,领导喊写个制度,目的是为了加强考核,从了降低天然气管道施工时的排空量。请专业人士帮个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正常运行,维护公共安全,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的陆上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
附属设施,包括:
(一)管道及其防腐绝缘层、阴极保护装置,以及其他防护设施;
(二)管道沿线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配气站、处理场、
阀室、油库及其附属设施;
(三)管道沿线的标志桩、测试桩、围栅、拉索、标志牌。
输送石油、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内部管网不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应当贯彻预防为
主的方针,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
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管
道输送的石油和天然气都属于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侵占、盗窃、哄抢、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及其
附属设施的义务,对于危害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
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管道沿线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管道沿线群众进行
有关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并负责协调解决有关管道巡查、维修
和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雇工等事项。
第七条 管道沿线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盗窃、哄抢管
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案件。
第二章 安全保护
第八条 管道建设企业和管道运营企业(以下统称管道企业)负责
所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其职责是:
(一)在建设管道时,对管道包敷防腐绝缘层,加设阴极保护装
置;
(二)管道建成后,将埋入地下的管道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并设置永久性标志;
(三)对易于遭到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局部管道,采取防护措
施,并设置标志;
(四)严格执行管道运输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定期巡查,及时维修保养;
(六)管道出现泄漏时,及时进行抢修;
(七)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向管道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安全保护
的宣传教育;
(八)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条 管道企业为了巡查和维修管道,需要征用埋设管道的土地
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征地手续。
管道企业依法征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管道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侵占。当地农民在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后,可以在征地范围内种
植浅根农作物,但管道企业对在管道巡查、维护、抢修过程中造成农
作物的损失,不予赔偿。
第十条 管道企业可根据需要在管道沿线招聘群众护线员。
第十一条 管道泄漏和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业负责回收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
全的行为:
(一)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及附属设施场区外各五十米范围内,开
山、爆破、燃放爆竹和修筑大型工程;
(二)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范围内,取土、挖塘、采石、盖
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和修筑其他建筑物;
(三)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范围内种植深根植物。
第十三条 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十米至五百米范围内进行爆破,
应当事先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对于穿越河流的管道,由管理企业与河道管理单位共同
协商确定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置标志。在此范围内不得修建码头,不
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筑坝、炸鱼、进行水下爆破或其他可能
危及管道安全的水下作业。
第十五条 新建电力、通讯线路跨越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
站、配气站、处理场和油库,应当事先与管道企业协商,并采取安全
措施。
第十六条 禁止人力车、畜力车、机动车辆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
道上行驶。禁止行人在地面管道、架空管道上行走或进行其他危及管
道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移动、损坏、拆除为保护管道及其
附属设施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或保护装置。
第三章 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的关系处理
第十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将管道的新建、改建规划和计划通知当地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管道的新建、
改建列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十九条 管道企业进行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维修作业和建设保护工
程时,管道穿越区域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上述作
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
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水利部门在制定防洪措施时,应当注意保护管道的安全;
需要在管道通过的区域泄洪时,应当及时将泄洪量和泄洪时间通知管
道企业。
第二十一条 因兴建其他工程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
当事先征得管道企业的同意,并签订有关协议:
(一)需要将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改线或者搬迁的;
(二)穿、跨越管道及其附属设施,需要采取防护措施的;
(三)铁路、公路加宽或河道、渠道加宽、加深,造成原有管道
穿、跨越长度增加或埋地深度增加的。
第二十二条 管道穿越河道以及在河道中砌筑管道保护工程时,管
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河道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在管道经过的区域进行下列施工时,应当事
先通知管道企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一)修建架空电力线路或电气铁路;
(二)埋设地下电缆;
(三)设置安全或避雷接地体。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四条 对维护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个人,能源主管部门或管道企业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凡破坏、盗窃或哄抢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窃取管道
输送的石油或天然气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致使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发
生泄漏、火灾、爆炸等责任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
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
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能源主管部门有权加以制止,
限令拆除违章建筑,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
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
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在本条例发布前已存在的危及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
隐患,管道企业应当会同有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