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
简称卫生许可证,是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的卫生许可凭证。
所需资料:
行政许可申请表;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或业主身份证明材料);
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比例不小于1:200);
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二、生产许可证申请步骤:
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例行(型式)检验报告;环保、卫生证明等。
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其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四、税务登记证
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