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侄女今年才小学六年级,在2008年11月13日上午体育课时,因老师交待学生倒着跑步,在跑步时因被后面突然跑出一学生(三年级)撞倒,当时即摔倒在地,老师当即叫另一同班同学陪同前往擦了一点红药水,老师并未陪同前往。中午侄女回家,发现左手手腕处红肿,随即带往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为左手骨折,我想请教各位法律方面的专家,请问我侄女这种情况,学校方面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且那撞倒我侄女的三年级学生需要承担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