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加班费计算基数规定

如题所述

一、标准工时制的加班费计算公式如下:
1、平时(超过8小时)加班费=月工资标准/21.75/8小时*加班时数*150%。
2、双休日加班费=月工资标准/21.75/8小时*加班时数*200%。
3、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月工资标准/21.75/8小时*加班时数*300%。
4、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加班
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加班费标准与方法:
1、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即8小时(或40小时),但如果计算周期内劳动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则超过的部分应视为延时加班。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工资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2、如果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下,不存在休息日加班的情况,自然也不存在支付休息日加班费的问题。
注意:综合计算工时制作为一种特殊的工时制,需要履行审批手续。
三、不定时工作制的加班
不定时工作制下的加班费标准与方法:
1、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限制,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其本人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可以自主安排,不存在延时加班和休息日加班的情形。因此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加班工资。
2、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未要求支付,实践中,大部分地区也不将此种工作制下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视为加班。但个别地区有不一致的规定,如上海,将不定时工作制下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视为加班,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员工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注意:不定时工时制作为一种特殊的工时制,需要履行审批手续。
四、计件工资的加班费计算
1、对于有确定劳动定额的计件工资制度,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该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2、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90%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3、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4、在劳动定额合理的前提下,如果劳动者在8小时内没有完成定额任务,在8小时之外又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属于加班,不应计算加班工资。如果劳动者在8小时内超额完成了定额任务,其超额部分也不属于加班完成的产品,也不应计算加班工资,可按照正常计件单价标准支付工资,也可以按照超额奖金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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