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如果要走法律程序要那些手续

如题所述

交通事故所牵扯的问题繁多,交通事故认定,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等三期鉴定,伤残等级鉴定,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残疾辅助器具的配制,死亡事故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等,以及具体程序先走哪一步再走哪一步,确实很复杂,非专业律师很难理清头绪。
先说程序,报警报险后保证人身安全并在医护人员帮助下送至医院医疗最为重要,这不必多说,要说的是在交警部门需要走的程序:
第一步,车辆检验,人员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中明确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在这里,笔者建议如果感觉对方无能力赔偿就应该在此时申请财产保全。
第二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此时,笔者建议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有充分理由认为对方应多付一些责任,就应该在第一次认定时及时提出,待复核时,无充足证据很难推翻。
第三步,损害赔偿调解,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网友要知道的是,交警的调解并不是自愿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如果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或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那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会终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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