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正师级干部刑事犯罪被判刑五年服刑(复邢)后待遇:法院(含军事法院)判决后有关上级领导机构予以开除军籍处分,在服刑期满后按照普通公民一样的“刑满释放人员”处理。依据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网页链接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军籍:
(一)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二)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三)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员在服刑期间,抗拒改造,情节严重的;
(四)隐瞒入伍前的犯罪行为,入伍后被地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
(六)违反纪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已丧失军人基本条件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第一百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