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费用跨年度的补提发问题

请问:属于2008年度的可以补提发放的部分工资,由于老板的意识,他说想放到明年2009年度再补提发放,这样行吗?如何说服他?谢答。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就是说当期发生的费用要在当期计入损益,不允许跨期计提或摊销。

上述,你老板有人为调整当期利润的企图。

况且,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条例也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期发生的费用无论是否支付,应该在当期计提或摊销。跨期计提或摊销的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所以,建议你严格按照会计准则作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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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2-11
你可以对老板说,可以2008年计提,2009年适当时机再发放,这样既符合会计制度规定,有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还能缓解2008年资金紧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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