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市有关婚假 产假是怎么规定的?

我老婆属于晚育,又是剖宫产,我们结婚时也算晚婚,这些条件的话休假到底怎么安排?请达人指教。
三楼,各地规定是有不同的,我现在的情况是:晚婚晚育,剖宫产,领取独生子女证,这三个条件应该是有奖励假期的,具体是多少我现在不知道,所以才在这里提问,国家规定我是知道的。

无论是广西桂林市,还是北京上海,有关婚假、产假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都有统一规定:晚育的职工在休假方面有何优待?
已婚女职工在职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1、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什么?
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2、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8项权益
(1)依法生育的权利;
(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5)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6)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7)民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3、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7项义务
(1)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3)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
(4)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
(5)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以下的少数民族的;
(2)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地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6)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7)女方是农业人口只生有一个女孩的;
(8)女方是农业人口,男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的(多女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
(9)女方是农业人口,定居在靠国境线5公里以内的乡村,持在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
(10)婚后不育,并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专家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
(11)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经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
(12)夫妻双方属农业人口,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13)独生子女死亡的。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有哪些?
(1)孕情、环情监测;
(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3)人工流产、引产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4)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6、对已婚育龄妇女的首选避孕节育措施有何要求?
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及二个以上子女的夫妻,一方应当首选结扎措施。
7、晚婚的职工在休假方面有何优待?
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
8、晚育的职工在休假方面有何优待?
已婚女职工在职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9、对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有何优惠政策?
(1)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
(2)女职工在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6——12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标准的80%核发工资,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10、对孕情检查作出的规定有哪些?
农业人口、流动人口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应当进行一次免费孕情检查;非农业人口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半年应当进行一次免费孕情检查。孕情检查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11、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在“低保中有何优惠政策?
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困难居民应当优先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并提高10%的生活保障金。
12、不属于独生子女的特殊情况包括哪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独生子女:
(一)双胞胎或多胞胎;
(二)父母生育一个子女后又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父母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父或母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又收养一个子女的;
(五)同胞兄弟姐妹中,有属于1982年11月25日以后超生的,但未满18周岁死亡而仅乘本人的;
(六)再婚后的夫妻原有子女总数两个以上,且发生抚养教育行为的。
13、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收养子女的,应当如何处理?
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收养子女的,应当停止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同时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回发证机关。
14、独生子女户的夫妻离婚或丧偶的,其保健费如何处理?
(1)夫妻离婚或丧偶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抚养一方所在单位负责;
(2)夫妻离婚或丧偶后,父或母再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停止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同时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回发证机关,过去已享受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再退回。
15、流动人口的孕情由哪里管理?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孕情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
16、为违法怀孕人员提供场所或者为他人藏匿生育婴儿的,会受到怎样的处理?
为违法怀孕人员提供场所或者为他人藏匿生育婴儿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秘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17、哪些情况应该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规定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二)以收养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的;
(三)婚外生育的;
(四)非婚生育的;
(五)符合条件生育二孩但提前生育的。
18、对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怎样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阻碍计划生育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聚众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
(2)侮辱、诽谤、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3)虐待生女婴的妇女或者不生育的妇女的;
(4)有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
1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利的怎么办?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8-12-23
  晚育的职工在休假方面有何优待?
  已婚女职工在职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1、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什么?
  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2、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8项权益
  (1)依法生育的权利;
  (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5)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6)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7)民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3、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7项义务
  (1)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3)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
  (4)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
  (5)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以下的少数民族的;
  (2)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地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6)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7)女方是农业人口只生有一个女孩的;
  (8)女方是农业人口,男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的(多女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
  (9)女方是农业人口,定居在靠国境线5公里以内的乡村,持在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
  (10)婚后不育,并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专家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
  (11)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经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
  (12)夫妻双方属农业人口,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13)独生子女死亡的。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有哪些?
  (1)孕情、环情监测;
  (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3)人工流产、引产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4)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6、对已婚育龄妇女的首选避孕节育措施有何要求?
  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及二个以上子女的夫妻,一方应当首选结扎措施。
  7、晚婚的职工在休假方面有何优待?
  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
  8、晚育的职工在休假方面有何优待?
  已婚女职工在职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9、对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有何优惠政策?
  (1)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
  (2)女职工在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6——12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标准的80%核发工资,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10、 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何优待?
  (1)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
  (2)女职工在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6—12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标准的80%核发工资,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11、对孕情检查作出的规定有哪些?
  农业人口、流动人口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应当进行一次免费孕情检查;非农业人口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半年应当进行一次免费孕情检查。孕情检查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12、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在“低保中有何优惠政策?
  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困难居民应当优先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并提高10%的生活保障金。
  13、不属于独生子女的特殊情况包括哪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独生子女:
  (一)双胞胎或多胞胎;
  (二)父母生育一个子女后又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父母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父或母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又收养一个子女的;
  (五)同胞兄弟姐妹中,有属于1982年11月25日以后超生的,但未满18周岁死亡而仅乘本人的;
  (六)再婚后的夫妻原有子女总数两个以上,且发生抚养教育行为的。
  14、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收养子女的,应当如何处理?
  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收养子女的,应当停止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同时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回发证机关。
  15、独生子女户的夫妻离婚或丧偶的,其保健费如何处理?
  (1)夫妻离婚或丧偶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抚养一方所在单位负责;
  (2)夫妻离婚或丧偶后,父或母再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停止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同时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回发证机关,过去已享受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再退回。
  16、流动人口的孕情由哪里管理?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孕情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
  17、为违法怀孕人员提供场所或者为他人藏匿生育婴儿的,会受到怎样的处理?
  为违法怀孕人员提供场所或者为他人藏匿生育婴儿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秘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18、哪些情况应该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规定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二)以收养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的;
  (三)婚外生育的;
  (四)非婚生育的;
  (五)符合条件生育二孩但提前生育的。
  19、对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怎样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阻碍计划生育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聚众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
  (2)侮辱、诽谤、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3)虐待生女婴的妇女或者不生育的妇女的;
  (4)有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
  2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利的怎么办?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请参考桂林计划生育网

参考资料:http://www.gljs.gov.cn/sqfc_view.asp?id=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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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08-12-23
楼上的说的法律条文是对的,只是广西天高皇帝远,大多数单位都不是按国家条文放婚假产假的。各单位有自己的规定。
所以,具体你能拿到多少天假,问你们单位的规定才是正途。就算比法律规定少,或者你觉得安排不合适,那也没有办法。跟单位据理力争是没有用的,除非你不想在那里上班了。
回去问问你们单位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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