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公假及特别假期是怎么规定的?

如题所述

一、事假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请事假应按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来折算扣除工资。

员工的日工资为:月工资÷21.75

员工应被扣除的工资为:日工资×请假天数

员工当月应当领取的工资为:月工资—被扣除工资

当然存在全勤奖、餐补等情形的,应当根据其规章制度的规定及对应的天数进行扣减。

二、病假

《劳动法》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三、婚假

关于婚假的时长,各省份规定不一,具体如下:

1、11个省份删除了相关晚婚假的条例,并没有对婚假再做另外的相关规定,那么这些省份婚假将与国家法律规定保持一致,仅有三天法定婚假。这些省份包括广东、湖北、四川、浙江、江西、宁夏、广西、安徽、湖南、天津、山东。

2、北京:婚假3天+7天=10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3、重庆:婚假5天+晚婚假10工作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0]24号 )中规定了若职工本人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

第三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5、福建:取消晚婚假,婚假=15天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一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6、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五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

(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二)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一般婚假和丧假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参照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地方的《计划生育与人口政策》中对晚婚的一般有延长假期,具体天数各地不一。

7、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8、广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

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

9、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

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农民晚婚的,免除夫妻双方1年的农村义务工;晚育的,免除产妇1年的农村义务工。

10、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11、 黑龙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资照发。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12、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四条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13、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第四十八条 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

(三)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14、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15、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村民委员会优先安排宅基地。

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

16、辽宁: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条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

17、内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二条 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推迟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对晚婚晚育者还可以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

18、宁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一条(二)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工资、资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产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农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当年的无报酬农村用工。

19、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护假。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增加的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以及看护假期间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20、山东: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1、山西:晚婚的婚假=1个月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二条 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6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人口,实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双方1年的集体义务工。

22、陕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第四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接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在参加集资建房和分配住房时,与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23、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二条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

24、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6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25、云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26、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三十六条 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27、中国人民解放军: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 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28、海南: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男性25周岁、女性23周岁以上初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晚婚假10日;已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晚育产假15日。”——《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9、西藏:婚假3天+晚婚假7天

《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试行)》(藏计育字[1992] 第06号)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包括合同工)实行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给予延长产假优待;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一周,一方晚婚一方享受。

四、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五、公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在工作时间请假去参加的法定活动,经申请批准,在此期间不扣薪水。

1、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其中,1月1日(星期四、新年)为法定节假日,1月3日(星期六)为公休日。1月4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1月2日(星期五)。1月4日(星期日)上班。

2、春节:除夕到初六放假,共7天。

3、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共3天。其中,4月4日(星期六、农历清明当日)为法定节假日,4月5日(星期日)照常公休。4月4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4月6日(星期一)。

4、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其中,5月1日(星期五、“五一”国际劳动节)为法定节假日,5月2日(星期六)、5月3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5、端午节:5月28日至30日放假,共3天。其中,5月28日(星期四、农历端午当日)为法定节假日,5月30日(星期六)照常公休;5月31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5月29日(星期五);5月31日(星期日)上班。

6、国庆节、中秋节:10月1日至8日放假,共8天。

其中,10月1日(星期四)、10月2日(星期五)、10月3日(星期六)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10月4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10月3日(星期六)公休日及中秋节分别调至10月5日(星期一)、10月6日(星期二),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10月7日(星期三)、10月8日(星期四)。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六、带薪年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扩展资料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晚婚假期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男子为满22周岁、女子为满20周岁。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即男子年满25周岁或者女子年满23周岁结婚的;晚育,就是适当地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子女的。

目前部分省市删除了晚婚假期,只有三天的婚假,没有晚婚假期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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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22
考勤管理制度一、目 的:顺应公司发展的需要,规范员工考勤管理,使全体员工养成律己、准时、守信的良好职场工作习惯,促进工作作风的改进,提高团队绩效,特制定本规定。二、适用范围:各店铺员工。三、内 容: 1.总体规定 1.1考勤是本公司管理工作的基础,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主要依据,各级人员都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1.2 公司的考勤管理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各店的考勤管理由店长负责;逐日认真记录考勤。2.店长考勤职责 2.1 按规定及时、认真、准确地记录考勤情况;2.2 如实反映本单位考勤中存在的问题;2.3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2.4 及时汇总考勤结果,并作出报告。3.考勤记载符号出勤:√ 事假:L 年假:NL病假:SL 旷工:IE 例休:LH婚假:ML 丧假:± 产假:CL 4.作息时间规定:4.1各分店按营业需要自行制定工作时间,并实行综合工时制,一个月休息4天,由店长安排轮休。4.2节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1天)、劳动节(1天)、端午(1天)、中秋(1天)、国庆节(3天)。注:根据国家规定或因特殊情况,公司可对休假时间进行适当调整。5.具体考勤方法:5.1上班必须佩带工作证按公司规定着装上班,并提前5分钟到店。不得无顾迟到或早退、旷工。5.2白班员工除因工作特殊需要,经各店店长事先安排者外,不得任意提早或退后上下班时间。5.3各店店长每天做好该店员工上下班考勤。5.4值班:指公众假期期间公司不得不安排留守人员的值班。5.5值班时间:是指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劳动节、端午、中秋、国庆节)。5.6值班人员由营运部指定,负责假期期间各店铺所有事务。5.7值班补偿方法:100元/天/人6.违规处理方法: 6.1迟到:6.1.1员工每次迟到1分-14分(含14分)以1元/分/次进行扣款,每次超过15分钟以上(含15分钟)60分钟以下,以50元/次进行扣款,超过60分钟以上者(含60分钟)按旷工半日处理。6.1.2当月迟到累计4次及以上,或连续迟到3次及以上,记过一次,留用察看。屡教不改、程度严重者,予以解雇并不支付资遣费。6.1.3因偶发事故迟到超过60分钟以上经主管或人事人员查明属实者可准予补办请假。� 6.2早退:6.2.1当月早退一次,扣50元/人,并发《警告信》(由所属部门最高主管签名确认)6.2.2当月早退累计二次,扣100元/人,记过一次,留用察看。6.2.3当月早退累计三次或以上,及年度早退累计五次或以上,予以解雇并不支付资遣费。 6.3旷工(遇不可抗力情况除外):6.3.1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无故不上班,而又未提前向直接主管请假或请假未得到批准;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无法上岗;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缺勤,即为旷工。6.3.2当月旷工一天,扣100元/人,记过一次,留用察看。6.3.3当月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年度旷工累计三天及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予以解雇并不支付资遣费。6.3.4所有员工必须服从工作调动和班次安排,如因特殊原因要求变动班次时,应提前1天以书面形式申请,并获得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7.休假标准: 公司员工享有例行假期和法定有薪假期。每月例休须在当月休完,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积假,确实需要积假的员工需部门经理与人事部获得批准后方可施行,否则当事假处理。 7.1事假 事假扣款标准:按员工工资总额/当月天数计扣工资。7.1.1员工遇事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该事先请假。如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报、电话、书信、口信等方式请假。如果假期不够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7.1.2一般员工请事假半天内(含半天),由直接主管(店长)审批,区域督导审核;一天及以上3天以内(超过半天不满一天,以一天计),由部门主管、人事部审批。 7.1.3员工请事假,除特殊情况,请事假每次不可超过10天,10天以上由部门主管审核,再由所属部门经理、人事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审批。请假期间不计发员工当月请假天数工资及有关的补助。7.1.4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30天,超过时为旷工。事后申请视为旷工,但遇偶发事故,应于2日内出具证明,提出申请经主管或人事人员查明属实后准予补假。� 7.2病假 7.2.1员工确实因病或上班时间中途突发疾病而无法工作时,最迟应于请假的翌日提出申请,经主管签核后将请假单送交人事部登记。 7.2.2请病假一天以内者免附医师证明,但当月连续请病假一天以上或累计逾一天者,必须检具当日就医的劳保或公立(县级或区级)医院证明(私人医院无效)或病历复印件一份至行政人事部,否则以事假处理。7.2.3全年病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届满时因病情严重经公立或劳保医院医师诊断必须继续疗养者,可酌给特别病假,但以3个月为限。现住院者,以一年为限。 7.2.4一般情况下需提前申请审批,遇紧急情况,可先电话告知相关主管,回公司后即补交《休假申请表》至行政人事部。 7.2.5病假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的60%,但不低于该时段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不再发放各项补助,病假超过医疗期的,解除劳动关系。 备注:请病假必须由部门经理审批、人事部与总经理助理审核方可生效。7.3工伤假 7.3.1职工在上下班、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持医院诊断证明并经人事部确认,可按工伤假记考勤,在停工留薪工伤期间工资按国家相关规定条例发放。 7.3.2员工因工至伤的,需立即通知营运主任及行政人事部,由店长24小时内填写《工伤报告》,并报送行政人事部,以便行政人事部报请社会保险管理局。7.3.3因公负伤的职员,伤愈复发,经鉴定后,以工伤处理。7.4婚假 7.4.1达到法定年龄且属初婚的员工申请婚假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可享受婚假3天。(在当月须向人事部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7.4.2假期使用期限:自领结婚证之日起三个月内,过期作废。备注:婚假须报部门经理审核、人事部审批、总经理助理批准方可生效。7.5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职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备注:丧假须报部门经理审核、人事部审批、总经理助理批准方可生效。7.6产假7.6.1女职员生育前后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7.6.2意外流产或因不可抗力原因不得不流产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必须向人事部提供县级或区级以上医院相关证明)7.6.3工作满半年后方可享用产假,产假必须一次性休完,不能补休。7.6.4配偶正常分娩的,男职员可享有一天护理假。备注:产假与护理假须报部门经理、人事部、总经理助理审批方可生效。7.7年度休假 7.7.1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可享受有薪年假,休假时间按公司工龄计算:a. 满1—5年者,每年享受5天年度休假(含公休日);b. 满6—10年者,每年享受7天年度休假(含公休日);c. 满11—20 年,每年享受10天年度休假(含公休日);d. 超过20年者,每年享受14天年度休假(含公休日)。 7.7.2年假自具有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未休或有余假者无效,余假或年假未休完期间自行提出离职的,假期自动失效。 7.7.3休有薪年假需提前15天申请,当年度未休完有薪年假不计积假,作为对公司的贡献处理。员工休完有薪年假后三个月内不得申请离职,否则,公司将扣除所休有薪年假期间的工资作为补偿。备注:年假须报部门经理、人事部、总经理助理审批方可生效。7.8其他福利 7.8.1公司为员工提供购买社会保险; 7.8.2每月被评为店优秀员工的给予100-200元标准的奖励; 7.8.3对工作满半年的员工给予50元工龄奖;满一年的员工给予100元工龄奖;满二年的员工给予150元工龄奖;7.9存假抵消 7.9.1在员工有存假的基础上,可申请以存假来抵消病假或事假; 7.9.2存假来源:员工加班、直落的时间,未休的婚假、丧假、年假;每月未休的例休; 7.9.3申请方法:员工自行在《休假申请单》中的“备注”项说明抵消存假的天数或时数。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9-24
规定就是这些假除了事假,其他的都不能以各种名义克扣工资绩效奖金等!
第3个回答  2013-08-22
劳动法中都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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