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的关系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相同点是都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四种罪犯。不同点主要有三个。第一个不同点是监外执行包括被剥夺政治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社区矫正则不包括。第二个不同点是称谓有所不同--前者是监外执行罪犯,后者是社区服刑人员。第三个不同点是社区矫正强调了其适用范围中的重点:“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监外执行则未明确其重点何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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