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想让我自动辞职,我同意了,是否应该给我经济补偿金?

由于我和上级领导的关系调节的不好,所以总公司的人事总监找我谈话,让我把手里的工作在月底前做完,不要拖累公司,然后走人,而且当天就在招聘网站上进行我这个职位的招聘了,我只好在第二天发了一封email给她(因为她已经回总公司了)内容是服从公司意愿,月底交接离职,但月底最后一天交接的时候交接表上有一栏是离职原因,为了完成交接,拿到工资,我就按程序在上面写上了个人原因,但现在我向公司要求给于经济补偿金的时候,她们说是我自动离职的,没有补偿,还说有证据,就是离职交接表上的个人原因,请问高人,我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如何取得,感谢了。

很不幸的告诉你,公司给你下套了。
首先,人力资源总监找你谈话,让你自己辞职,明显就是在避免经济补偿的发放。
第二,给你的离职交接表,我就不明白你为什么会写个人原因,难道公司暗示的?

分析:你在离职交接表上填写个人原因,不用说也肯定有你自己的签字了,这个可以认定为你是由于自己的原因而与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公司要辞退你,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用人单位无过失,你现在的情形公司完全可以这样说,况且有提交的离职交接表作为证据,很难再支持你了,哎!!就当花钱买个教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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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1-25
劳动合同法里已没有自动离职这一说了。只应该说是协商一致。如果你工作有一年以上,则公司应对你有1个月以上的补偿。不满1年则补偿1月工资。不然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吧。
第2个回答  2008-11-25
这样是没有的,因为你写明了个人原因。不见一事。不长一智。以后就不会了
第3个回答  2008-11-25
可以向有关政府的法律援助单位详细了解,再决定措施。
确实要好好去看下劳动合同法。

实在不行,向各报社记者求助,可能会获得有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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