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肯定的是,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属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年《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以是否接受委托为标准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规定,但仅从形式上对所有国有企业中管理人员进行区分,有可斟酌探讨的余地。
所以说,对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层以下的管理人员是否纳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也有人认为,只要是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任命的,派遣到国有企业任职的人员,均属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说白了,一般的管理人员,如:
中层干部及享有干部身体的一般管理人员,只能算是打工的,只是打工的企业性质有所不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