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要不要纳税调整?

我单位按财政部有关文件于年末补了07年全年安全生产费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未使用,请问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不要纳税调整?

不需要的。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费用的相关要求规定:

1、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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