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第三章 资金筹集

如题所述

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来源多样化,主要由第十条所述组成。财政资金分为中央和地方两部分,均需纳入年度预算,且地方配套资金需独立支付,不能用其他农业专项经费替代。


第十一条明确了土地治理项目的自筹资金,包括乡村集体和农民的现金、实物以及投劳,投入比例需遵循相关规定的标准。产业化经营项目自筹资金则要求至少达到财政投资的50%。


第十三条定义了占用费收入,即财政部门向使用财政有偿资金的单位收取的使用费用。而第十四条提到的其他收入,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利息和农业综合开发投资资产的运营收益,但不包括参股经营的部分收入。


最后,第十五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需根据农业综合开发的需求,从财政预算中单独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扩展资料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于2006年7月27日由财政部以财发〔2006〕39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财务计划管理、资金筹集、资金使用和支出管理、工程成本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净资产管理、财务监督、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附则11章63条,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发〔2000〕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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